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孝感城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孝感房管may 2017-08-15 09: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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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房管文〔2017〕26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孝感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孝感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预售审批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孝感城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

孝房管文〔2017〕26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孝感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孝感城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预售审批行政自由裁量权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孝感城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孝感城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孝感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请预售时,项目的形象进度和申请预售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形象进度。申请预售的项目,规划设计总层数在7层及以下的,要求主体结构封顶;规划设计总层数在8—18层的,要求主体结构施工至总层数的一半以上,且不得低于7层;规划设计总层数超过18层的,要求主体结构施工至总层数的一半以上且不低于10层。

2.项目预售规模。申请预售的最小单元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单次申请预售的规模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若项目总规模低于5000平方米的,该项目应一次性整体申请预售)。

二、规范销售现场管理

孝感城区各项目销售现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公示有关内容,满足购房人的知情权:

1.公示有关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书。若是现售商品房的,应同时公示商品房销售备案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2.公示销售人员。各项目应实行销售人员挂牌上岗制度,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销售人员的照片、姓名等主要信息,并及时向房管局报备。企业销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到房管局办理销售人员变更备案手续。委托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经纪机构应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房管局备案。销售现场同时应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备案证书和委托销售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3.公示可售房源和价格。开发项目在取得《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天内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和价格,不得捂盘惜售。采取摇号方式对外公开销售商品房的,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暗箱操作、乱设门槛。开发企业对可售房源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销售情况,可售房源应与房管局网签备案系统中的数据保持一致。若存在房源已预定但尚未网签的,应在销控表中单独备注,确保公示房源真实可信。现场公示的“一房一价”应与物价部门备案价格保持一致,若开发项目有促销活动的,应同时公示促销方案和促销时间,确保促销信息公开透明。

4.公示示范文本。各项目销售现场应公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开发企业在与业主签订《合同》之前,应充分告知业主《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合同中的少有项和补充条款,开发企业应与业主平等协商,予以约定。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依法、诚信、规范、有序,共同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受委托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禁止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3.商品房销售后,开发企业应及时与购房人在房管局的网站“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进行网签并打印电子版合同,于30日内凭打印的电子版合同到市房管局进行合同备案。“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中的电子版合同实行合同模板管理,合同模板对合同中的共性内容进行约定(不含买卖双方的违约条款),合同模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对销售人员要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市房管局将不定期开展市场巡查,对存在失范、失信等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将计入信用档案、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企业,将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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