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出台 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

孝感房产资讯 2019-09-10 10: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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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市教育局印发《孝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共十章,从党组织建设、法人治理、教育教学、招生行为、收费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民办学校是指经孝感市教育局或各县(市

9月4日,市教育局印发《孝感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办法》共十章,从党组织建设、法人治理、教育教学、招生行为、收费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据了解,该《办法》所指民办学校是指经孝感市教育局或各县(市、区)教育局依法审批的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及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民办中小学应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办法》要求,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开设拓展性课程和选修性课程应报县(市、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民办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可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规模内,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并按小学、初中、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50人、48人标准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审批机关核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内与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同期招生或自主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招生,跨区域招生,须将招生计划、招生方案报学校所在地和生源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提前招生、“掐尖”招生。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招收核定区域外学生按市教育局高中招生文件执行。招收境外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录取。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备案公示制

  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备案公示制。收费前,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在学校的公示栏或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自收费之日起不少于1个月。入学前,民办学校应与学生或其家长签订入学协议,协议中要载明收费、退费的项目、程序、标准和办法。如需调整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事前告知、常态化公示,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的服务或代办社会服务收取费用,必须与提供服务的法人主体签订服务收费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权益和争议处置的途径,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并使用服务商提供的专用票据,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特色班教育收费不得作为社会服务代收费。 

  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可按学期或月收取,不得收取预报名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可按月收费,但最长收费时长不得超过3个月。 

  民办学校严禁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应配足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专任教师,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应确保体育、艺术、心理健康等师资力量。 

  民办学校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学校合同期内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不得以强制、胁迫、恐吓等不正当手段,阻止合同期满的教师到其他学校应聘。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履职尽责、师德师风等内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应归入聘用教师个人档案。同时,组织教师分级分类培训,每一名专业教师每5年培训课时不少于360学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对各类检查或学校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学校要制订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要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安全应急预案,常态化开展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要抓好学生饮食安全,提高学校食堂等级,食堂应达到C级以上。同时,定期组织教师开展安全知识培训。 

  市、县教育局应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 

  《办法》规定,市、县教育局应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违规办学、失信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要将其纳入民办教育办学的“黑名单”并社会公示。 

  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审批机关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年检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核减下年度招生计划或降低办学规模;确定为“不合格”的,停止招生1年,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或连续2年年检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撤销办学许可。 

  还要建立民办学校奖惩制度,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资金上给予奖励;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核减当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各类政府补助政策,取消学校、管理者个人评先评优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孝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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